業務介紹:
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主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要求,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范》、《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等相關法律規范對作業場所進行檢測與評價,明確企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其濃度,以評價勞動者對有害因素的接觸是否符合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評價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及其效果,對未達到職業病危害防護要求的系統或單元提出職業病控制措施的建議。
職位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的目的:通過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可以為企業改進職業病防護措施提供指導意見、技術依據;為職業健康檢查提供技術參考意見;為企業防范和降低職業衛生風險,加強和規范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同時為衛生行政部門對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提供依據。
業務資質:
浙江衛生健康委員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證書:浙(12)衛職技字(2015)第001號
業務流程:
報告時間:在資料提供齊全的情況下,通常15個工作日可出具定期檢測報告。
咨詢電話:0578-2251081
保密承諾:定期檢測報告僅提供給委托方和行政主管部門,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為宣傳材料。
客戶需提供的資料:
1、企業概況,包括公司的規模、員工總人數、占地面積和產品等
2、生產過程的物料名稱、主要成分、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與年用量
3、工作場所的總體布局
4、設備布局
5、生產工藝及流程圖
6、生產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及工作制度
7、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8、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備
9、近年來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10、其他
業務依據:
(1)《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font>2013)17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2018年12月29日修訂);
(3)《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
(4)《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國衛疾控發[2015] 92號);
(5)《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 號);
(6)《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
(7)《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的通知》(國衛辦職健發[2021]5號);
(8)《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
(9)《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font>2015]16號);
(10)《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font>2018]3號);
(11)《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 111號);
(12)《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
(1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6〕9號);
(14)《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5〕16號)。